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蒲长安,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云龙镇。
法定代表人:范敏,系公司经理。
本院(2019)川08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82.80元(工程款15848.80元、诉讼费196.00元、执行费13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