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3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超,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李勇。
被执行人: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范敏,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暂计9975213.8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两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有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暂计9975213.8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元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