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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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802民初4270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云龙镇。
法定代表人:范敏,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11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被告承建广元市党校二标段工程,将该工程GRC线条承揽给原告,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1460元,其中应付人工工资10000元(经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已支付),仍欠1146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结算单一份,旨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2、原告书写的说明复印件一份,旨证明在(2019)川0802民初186号案件中,业主广元党校认可原告这笔款项,并作为为民公司的债务凭证在(2019)川0802民初186号案件中举证。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未提交证据。
针对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为民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存卷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案外人中共广元市委党校(以下简称广元党校)作为发包人与四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变更为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含市行政学校)灾后重建项目二标段,工程地点:广元市东坝雪峰教育园区,施工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3月23日,竣工日期2012年1月23日。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0061637.00元”。合同签订后,鑫福建设(即为民建设)进场进行了土建工程施工。原告在此期间加工承揽了该工程的GRC线条。后工程于2012年12月14日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亦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确认欠付原告款项21460元(已付10000元)。因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1146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从原告举出的结算单和来源于(2019)川0802民初186号案件中复印的证据,可表明原告与被告为民公司系存在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在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2012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的结算单虽无为民公司加盖的印鉴,但有原告及被告的经办人李兴全、曾德全共同签字确认,与(2019)川0802民初186号案件中广元党校意欲证实欠付的工程款相一致,故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146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结算,该债务业已到期。但被告与业主广元党校的结算审计至2018年12月方才办理,致使被告未予及时履行债务。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余下工程款1146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蒲 云
审 判 员  胡 利
人民陪审员  罗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霜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