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监2号
原审原告: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21楼2105号。
法定代表人:肖相权,总经理。
原审被告: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柏毅,董事长。
原审原告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川0121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陶田源
审判员 彭育萍
审判员 钟世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