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1民初2688号
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8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肖相权。
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卢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