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申611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21楼2105号。
法定代表人:肖相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诉讼代表人: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敬,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因四川恒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钟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