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纳雍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纳雍金诚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5民初4318号之一

原告:四川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0761312776。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训祥,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前辙,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县居仁街道香蜜欧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25055009512C。

法定代表人:冯金龙。

被告:纳***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县居仁街道香域蓝湾小区**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25MA6DKALP49。

法定代表人:魏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纭韬,四川章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纳***置业有限公司、纳***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贵州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纳***远兆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共计1450万元,并以14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月2%支付利息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纳***远兆置业有限公司系被告贵州纳***置业有限公司“**县香域蓝湾居住小区第一标段(1#、10#1-A商业楼转角商业及2#、3#楼)”的项目公司。2015年7月28日,被告贵州纳***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县香域蓝湾居住小区第一标段(1#、10#1-A商业楼转角商业及2#、3#楼)”工程发包给原告四川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3472万元。2018年12月3日,被告贵州纳***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纳***远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原告项目负责人刘从安作为丙方签订了《关于“香域蓝湾”一期工程结算及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结算的工程款项的支付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并未履行该协议。2020年5月23日,被告纳***远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又签订了《“香域蓝湾”一期工程结算及支付补充协议》,确认截止2020年5月31日甲方下欠乙方工程款1403.968万元,同时约定,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支付乙方任意一笔款项,乙方均有权要求提前收回所有款项,并可单方面废止本协议继续按原协议内容执行。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香域蓝湾”一期工程结算及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协议》《“香域蓝湾”一期工程结算及支付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述合同、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多次毁约,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纳***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诉讼标的额,经核算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计1450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为638万元,共计2088万元,该标的额已超过2000万元。**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2018年8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应当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被告纳***远兆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纳***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星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