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齐隆鑫投资有限公司、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477号
申请人:淄博齐隆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南首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淄博齐隆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