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5704505999,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88号远通大厦1613室;电话:185××××2335。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彭文,男性,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朱学锋,男性,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人民西路西首。
被执行人宋丽芹,女性,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马寒,女性,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郑阳,女性,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富钰,男性,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张店鑫高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3703035871865874,住所地张店区房镇镇高南村。
被执行人淄博雅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052395438A,住所地张店区房镇镇高南村西首。
被执行人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3128400923,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西首。
本院在执行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文、朱学锋、宋丽芹、马寒、郑阳、王富钰、淄博张店鑫高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淄博雅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文、朱学锋、宋丽芹、马寒、郑阳、王富钰、淄博张店鑫高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淄博雅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鑫图建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232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