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新欧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异13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欧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凤凰村12组长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春城,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平街89号。
法定代表人:侯云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凯德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二江路二段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经理兼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桂香,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三人:刘晓雅,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新欧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凯德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欧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张桂香、刘晓雅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成都新欧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新欧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新欧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魏建辉
审判员  向 彬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