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21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彬,男,196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林朝敏,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钰宁,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平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凯。
被执行人:张成凯,男,1987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2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彬与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成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1080.49元,执行费为516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3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成凯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车位一个,系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张成凯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已于2019年08月02日过户,被执行人张成凯名下川AQ××××凯迪拉克车辆一台已于2019年04月04日过户,被执行人张成凯名下渝C8××××喜马牌车系一辆摩托车,未实际控制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逢缘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21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彬,男,196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林朝敏,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钰宁,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平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凯。
被执行人:张成凯,男,1987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2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彬与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成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1080.49元,执行费为516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3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成凯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车位一个,系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张成凯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已于2019年08月02日过户,被执行人张成凯名下川AQ××××凯迪拉克车辆一台已于2019年04月04日过户,被执行人张成凯名下渝C8××××喜马牌车系一辆摩托车,未实际控制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逢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