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079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平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反诉两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于2019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反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本诉;
二、准许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5655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97元,由四川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