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3民初75号
原告: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4层8号。
被告:***,男,生于1968年8月6日,汉族,住华蓥市。
被告: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3层9号。
法定代表人:曾彬。
原告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34元,由原告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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