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81民初2075号
申请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3层9号。
法定代表人:曾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春城佳墅16幢D号。
法定代表人:欧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欧全贵,男,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全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全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全贵、***、**、**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全贵、***、**、**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宇
注意事项:
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人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