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曾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春城佳墅****。
法定代表人:欧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全贵,男,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曾玉坤,女,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欧阳,女,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全贵、曾玉坤、欧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81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玉坤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幢××层××幢××层××室(合同备案号:KM2014061239058),双方进行了议价,现应予以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曾玉坤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幢××层××幢××层××室(合同备案号:KM201406123905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邝莉
审判员 秦倩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