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保 全 通 知 书
(2019)川1681执保312号
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全贵、曾玉坤、欧阳、欧兴:
本院根据(2018)川1681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以3000000元为限额:
1、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尾号为0001、4134、8490、2731、6720、5437、3718、8519、3334号银行及财付通账户。
2、冻结被申请人欧兴尾号为6987、2614、6388、0344、9202、7401、8125、5645、3901号银行通账户。
3、冻结被申请人曾玉坤尾号4125、4619、2441、0923、8050号银行及财付账户。
4、冻结被申请人欧全贵尾号6441、5201、3442、0718、1170、0558、0070、7817、4873、4141、1185号银行及财付通账户。
5、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尾号为1421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6日
二、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申请人曾坤玉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XX幢XX层XX室【房产证号:20××56,建筑面积304.00平方米】房屋。
查封期限从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止。
三、在昆明市车管所查封:
1、被申请人欧全贵所有的车辆云A×××××牌(车辆识别代码A1XX807);
2、被申请人欧兴所有车辆的云AXX一汽牌(车辆识别代码D75040);
3、被申请人欧阳所有的车辆云AXX光牌(车辆识别代码75XX98)及其云XX牌(车辆识别代码61XX34)车辆。
查封期限从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