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曾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春城佳墅****。
法定代表人:欧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全贵,男,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曾玉坤,女,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欧阳,女,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全贵、曾玉坤、欧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玉坤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幢××层××室【房产证号:2××6,建筑面积304.00平方米】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曾玉坤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幢××层××室【房产证号:2××6,建筑面积304.00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莉
审判员 秦倩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