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673号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亿丰国际商贸城A1区4楼4001-4003。
法定代表人何峰。
被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昌。
被告文正周,男,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江油县,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3层9号。
法定代表人曾彬。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文正周、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杜圣林
审 判 员 周 杰
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