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891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蓥光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曾彬。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段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银华
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