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891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蓥光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曾彬。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段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银华

书 记 员  吴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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