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强达钢管租赁站与某某,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2132号
原告:渝中区强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大坪正街160号3幢3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1QFYD4P。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蓥光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622104。
法定代表人:曾彬。
被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渝中区强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渝中区强达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中区强达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中区强达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10元,减半收取326.55元,由原告渝中区强达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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