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

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琼9002民初3795号
原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宏友
法官助理 梁 茵 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