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

***与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484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小康村共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先水,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