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

香东红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2688号之二
申请人:香东红,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敬,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小康村共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先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光泉,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香东红诉被告徐振玉、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香东红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 960 812.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 960 812.5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香东红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 960 812.5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香东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 960 812.5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 振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新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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