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

***与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1092号
原告:***,男, 1982年9月28日出生, 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先水。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吴克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龙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