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

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上诉人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42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及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