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251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共义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3731337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