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3民初350号
原告:杨XX,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XX,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X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XXX,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系公司法务。
原告杨XX与被告X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无果,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判员马超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