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

***、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3民初350号 原告:杨XX,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XX,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X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XXX,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系公司法务。 原告杨XX与被告X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无果,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判员马超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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