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昌泰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八局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2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21160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可知,由**公司所在地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相应法律中对于票据纠纷管辖权的规定。2.**公司既是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同时**公司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由**公司所在地管辖有利于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也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大型房地产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曾有过集中管辖的先例,这说明对于房地产票据追索权的纠纷由出票人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符合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由**公司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集中妥善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昌泰公司向中铁十八局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厉 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