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5198号
原告:沈阳文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甲号(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7号(14层)10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文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菲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11820元,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文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珮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