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6008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卓尔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创新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卓尔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6.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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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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