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6008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卓尔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创新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卓尔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6.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