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5748号
原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