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1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鹏章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