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龙钢模板租赁站、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财保249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龙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德景花园2-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68JAF42。
经营者:董春生,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王庄玉庆东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20102592909057F。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负责人。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龙钢模板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津0116财保2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龙钢模板租赁站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龙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鲁斌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