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843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伦,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王庄玉庆东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92909057F。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王济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济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王君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超
书 记 员 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