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843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伦,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王庄玉庆东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92909057F。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王济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济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王君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超
书 记 员 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