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济成等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财保10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贺成伦,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92909057F,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王庄玉庆东里**。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王济成,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济成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保全人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济成价值103912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保全人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提出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小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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