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财保10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贺成伦,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92909057F,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王庄玉庆东里**。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王济成,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济成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保全人天津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济成价值103912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保全人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提出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小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