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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227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东里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王能早,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能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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