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448号
申请人河南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院**楼****。
被申请人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雨田大厦雨花阁****/div>
被申请人甘建华,女,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975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建华银行存款3797527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