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7民初292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奎宝;
地址:信阳市。
本院在原告*金峰诉被告***、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