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7民初292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5200310450356。
被告:***,女,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信阳市鸡公山大街联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84.62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被告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负责人,在该分公司经营期间从原告处购买货物,经结算,共欠原告货款12184.62元。现分公司被注销,故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一张2013年8月19日由河南淮滨乌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购货单位为公安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无法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用52.31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