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7民初295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准滨县。原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鸡公山大街联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奎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人民陪审员简昆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喻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