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郴州朝维景观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朝维景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2019)湘1003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朝维景观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7980.92元(含执行费19088.9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687980.92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易南
审判员 刘尧舜
审判员 李 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