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朝维景观建筑有限公司

桂东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郴州朝维景观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7民初480号
原告:桂东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坪水村坪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27MA4NAJUX2R。
经营者:聂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迎春,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朝维景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园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7719435X6。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
被告:郴州朝维景观建筑有限公司桂东县分公司,住所地:桂东县沙田镇万寿宫社区金沙商贸城一楼1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7MA4LXFR65B。
负责人:张文明。
原告桂东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郴州朝维景观建筑有限公司、郴州朝维景观建筑有限公司桂东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桂东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东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计865.5元,由原告桂东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丁锦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观华
书 记 员 郭兰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