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德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71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杭州德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西部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浙江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优莉,浙江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2A/div>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申请人杭州德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德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
一、申请事项:1.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290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1.深圳国际仲裁院错误地将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仲裁程序。2.深圳国际仲裁院剥夺申请人代理人陈述案情的权利,违反法定仲裁程序。3.深圳国际仲裁院无视申请人二次提出的鉴定及调取证据的申请,未查清案件事实即作出裁决,违反仲裁程序。
三、受理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四、仲裁案件案号:(2019)深仲受字第290号、(2019)深仲裁字第290号。
五、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六、仲裁裁决作出时间:2020年2月14日。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主张,结合当事人陈述等全案证据,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否准许鉴定、是否同意调取相关证据,并有权根据案件审理的必要性,准许或制止当事人陈述。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杭州德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销(2019)深仲裁字第29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德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曲  云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忱晨(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