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德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4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伟兴路10号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德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10民初14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执429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