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9120号
原告:何**,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研发大厦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825399188。
法定代表人:SUNYONGJIAN,董事长。
原告何***被告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预缴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