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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元通街道升盛土石方工程队与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400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元通街道升盛土石方工程队诉被告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盐县元通街道升盛土石方工程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谈其竞
书记员 陈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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