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财保30号
申请人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黄文辉
法官助理 徐芳芳 书 记 员 毛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