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2124号
原告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丹阳市新一轮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约定:“双方约定,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确定且唯一,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应通过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83元,本院退还原告南京领先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英
书记员 史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