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15971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理人:白某。
被告: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融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436192。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白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08年5月1日。
二、工作岗位:会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最后正常工作时间:2017年5月24日。
五、离职原因:2017年5月24日,被告做出《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深电规院文[2017]第3号),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构成严重过失,影响恶劣为由,给予原告开除处分。2017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女士:经调查,你任职本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作中,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先后通过伪造签名、偷取支票、编造虚构报销事项等方式,自行去银行取款或委托同事代为取款共计十笔,总计金额为39668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和第二章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同时违反本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5.3.1.3.3、第5.3.1.3.5和第5.3.2.7条相关要求……,决定从2017年6月1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六、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原告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且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尚处于哺乳期,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故诉请被告撤销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提交《关于给予黄洁琼开除处分的决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疾病诊断(门诊、住院)证明书》、《残疾人证》、《出生医学证明》为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原告在职期间侵占被告财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为证明其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其中5.3.1.3.3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收受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者,属严重过失;2、被告股东信息及股东主体资格材料,载明被告系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3、(2018)粤0305刑初808号刑事判决书、(2018)粤03刑终3297号刑事裁定书,记载,2018年12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粤0305刑初8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2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粤03刑终32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2018)粤03刑终329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2018)粤0305刑初808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判决原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虽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依法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流程,对原告做出《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行为并无不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虽处于哺乳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处于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撤销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撤销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
八、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撤销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雪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