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财保7号
申请人:西藏林芝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福建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219671036D。
法定代表人:旦巴达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马尔康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黄军,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杰,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马尔康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魏长征,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马尔康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魏东,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西藏林芝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37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11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3.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军名下211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4.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杰名下211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5.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6.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魏长征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7.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藏林芝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林芝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7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1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黄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1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李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1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魏长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
八、以上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从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西藏林芝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达娃央宗
审 判 员 李 俊 丰
审 判 员 查 木 热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陶 金 平
书 记 员 卓玛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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